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某村村民王某与李某同居生活多年。2020年9月,李某在工作中突发意外,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去世。不久后,王某与李某的女儿李某芳签订协议:因李某在受雇于某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期间突发意外身亡,就李某与公司纠纷,所有事宜由李某芳处理,获得的相关赔偿款项和费用,由王某与李某芳按照30%、70%的比例承担责任和享受权益。 李某芳与服务公司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获得赔偿款项共计19万元。后王某与李某芳因协议书的履行发生纠纷,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芳履行协议书的约定,向自己支付57000元及资金占用费用。 李某芳表示,协议书系在王某的威逼下所签,父亲生前的所有证件都在王某手上,且王某早在1985年就与他人登记结婚,王某与父亲之间属于非法同居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生前同居生活多年,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禁止性规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王某与李某芳签订的协议书是基于王某与李某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该协议书的签订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违背了公序良俗,不应得到鼓励和法律保护,应属无效合同。因此,天门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汉江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共同生活,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遵循“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对于营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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