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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履行完毕,被害方反悔再诉被驳回

2021313日,被告卢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沿金新北路自北向南方向行驶,途经金新北路与广厦街交界处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车头前方等处与原告林某推行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卢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林某医治出院后,同年10月,经金平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处理中心主持,原告林某与被告卢某、保险公司间签订《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除已垫付医疗费18000元外,一次性赔偿原告护理费、交通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45531.2元;被告卢某除已垫付医疗费11500元外,再一次性赔偿原告林某后续治疗费用6000元;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案涉交通事故主张任何权利,两被告赔偿义务现已履行完毕。
事后,林某又诉至法院,主张《调解协议》显失公平,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97159.17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和两被告已签订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受法律保护。客观层面,《调解协议》确定两被告赔偿金额合计约8.1万元,而原告主张的法定赔偿金额约为9.7万元,两者的差距并不足以构成客观上的显失公平。主观层面,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委托律师代理相关事宜,并不存在两被告利用原告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因此,不能单因客观上《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低于原告诉请的法定赔偿金额而主张《调解协议》显失公平,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什么是“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调解协议》本已经各方当事人履行完毕,但原告却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再提起诉讼,自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在本案中,原告是具有社会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有着代理律师的法律帮助,在订立协议时并非是“处于极为不利的境遇”。况且,原告诉请的金额与已经履行的赔偿金额之间,相差也并不悬殊,最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应该说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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