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十多年后,女儿要求回来跟爸生活,法院这么判!基本案情 2005年,张某与葛某在启东相识并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女儿小雨。后双方感情不和,于2007年10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小雨跟随母亲葛某生活,抚养费由葛某自理。2009年11月张某与杨雪再婚,并育有一名男孩。葛某离婚后一直没有再婚,并常年在淮安等地打工,小雨跟随葛某的父母在启东一起生活至今。 2011年6月,小雨为主张抚养费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张某每月负担小雨生活费400元,并承担教育费、抚养费的1/2。后小雨以生活开支较大为由,诉至法院提高了抚养费。2019年年初,小雨提出要跟父亲一起生活,但遭到父亲断然拒绝。 同年8月,葛某以小雨坚持要与父亲共同生活为由,到启东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但此举遭到了张某的强烈反对。法庭上,他向法官陈述,当初是葛某坚持要离婚并承诺自行抚养小雨,后又反悔主张抚养费,言而无信。而且,他已经重新组建了家庭,并且又生了个儿子。现在为了孩子上学,负债购买了学区房,无力维持两个小孩共同生活。同时,自离婚后小雨从未与他共同生活,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小雨贸然进入他的家庭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雨表示,父母离婚后,她一直跟随外公外婆生活,母亲常年在外地工作,对她照顾很少,所以想跟随父亲一起生活。 法院另查明,张某再婚后全款购买了启东市区一处房产。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离婚后,均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小雨一直跟随外公外婆生活,葛某长期在外地工作,未直接尽抚养义务。现小雨已年满十四周岁,具备一定的辨识能力和责任能力,其根据父母现状和自身意愿,明确要求跟随父亲生活。其次,相比于葛某,张某居住生活在启东市区,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最终,法院判决小雨变更由张某抚养。 张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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