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自燃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责任如何划分?熊某、潘某某系夫妻关系。熊某在孝感市经营玩具批发店,周某在相邻北侧经营电器店。某日,熊某店内发生火灾,大火引燃了电器店里违规搭建的简易货棚上的货物,导致周某的店铺及存放在店内的货物被全部烧毁。 公安消防大队对事故现场勘验后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玩具批发店一楼南侧门店内电动三轮车原始停放处,起火原因为电动三轮车电气故障自燃引发的火灾。周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熊某、潘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周某申请对其损失价值进行鉴定,法院委托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认定周某物品损失扣除残值后价格为139279元,房屋装修损失价格为13735元,合计153014元。 另查明,2019年3月20日,周某与肖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周某租用涉案房屋一楼、二楼用于经营和居住,租期为2019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租金为每年50000元。2020年3月28日,周某与肖某某解除了租赁合同,肖某某收取了周某租金3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周某物品损失和房屋装修损失153014元、租金损失20000元(根据租赁合同内容、周某已支付一年租金32000元及火灾时间酌情确定)、鉴定费4000元,合计177014元。 一审判决:一、熊某赔偿周某财产损失123910元;二、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熊某、周某不服该民事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及第十五条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赔偿损失。 熊某作为玩具批发店的经营者,是批发店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但是熊某没有尽到消防安全注意义务,将电动车停放在自己经营的店内,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减消防隐患,导致该电动车自燃引发火灾,玩具批发店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熊某作为经营者应为责任人,应由熊某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熊某将电动车停放在室内并引发火灾,是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熊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潘某某虽为熊某妻子,但法律没有规定夫妻一方必须对另一方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周某要求潘某某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周某违规搭建简易货棚,并在简易货棚内存放货物,致使大火引燃了简易货棚内存放的货物导致其店铺被烧毁。周某对火灾的蔓延也存在过错,对其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应当减轻熊某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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